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4361号
原告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武宝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飚,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