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隆民保字第201号
申请人***,男,1947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蓝旗镇蓝旗村蓝旗东山根2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公园路37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沽源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富,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沽源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沽源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RD19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孙志强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W4446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沽源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RD19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