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

乾安县妇幼保健院、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诚美路与白驹街交汇处(诚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内A3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执异1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自愿撤回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燕
审判员  豆 艳
审判员  杨雪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杨
书记员周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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