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执异16号
异议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诚美路与白驹街交汇处(诚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内A3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科技)与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乾安妇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乾安妇幼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处的08×××43账户内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乾安妇幼称,要求停止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执6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08×××43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8日,红桥法院向乾安妇幼下发(2020)津0106执67号执行案件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乾安妇幼中国工商银行08×××43账户,乾安妇幼针对(2020)津0106执6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现上述账户内部分资金系单位职工医保、社保等资金,部分系拨付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均是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专项资金不得强制冻结并执行的规定,贵院对该款项的冻结是错误的,故提起异议。
大森科技述称,其是在2020年1月5日申请执行并立案的,随后法院就对乾安妇幼账户内的部分资金进行了冻结,而吉林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是在2020年1月25日,所以法院在冻结该账户内资金时,其中并没有涉疫情专项防控的资金;其次,该账户也不是专项资金账户,乾安妇幼多次用该账户偿还债务,因此该账户也不属于专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也不属于专项资金,故不同意乾安妇幼的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9)津0106民初652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主文载明“一、被告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890元、滞纳金10000元,了结本案全部纠纷;二、如被告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需按滞纳金30000元给付原告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被告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承担(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大森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乾安妇幼未如期履行约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5日以(2020)津0106执67号案件对大森科技与乾安妇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执行。2020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20)津0106执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在工商银行存款128366.77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所冻结的08×××43账户内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而专用账户的申请开立,需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乾安妇幼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红桥法院所冻结的08×××43账户系专用账户;同时从乾安妇幼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存款对账单》中可以看出,乾安妇幼不仅将该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接收转移财政款项、缴纳税款,也将用该账户用于支付货款、接收还款等普通商业往来,而金钱作为种类物其脱离了特定账户便无法识别其性质,本院冻结乾安妇幼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乾安妇幼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乾安县妇幼保健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张双才
审判员 商 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茜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