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永利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永利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永利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05元,由原告兰州永利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