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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群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永利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群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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