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4民初1155号
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炉兴中路22号。
代表人:***,厂长。
被告: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西工大出版社办公大楼316。
法定代表人:昌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