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1民终122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40元,执行费1690元。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付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