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甲字8号1栋10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飞,陕西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建章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户县草堂中心学校,住所地陕西省户县镇宋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政权,该校校长。
上诉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户县草堂中心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