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25民初1348号
原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甲字8号1幢10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建章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昌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奔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陕西裕朗文化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谢水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