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826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奥盛达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区。
诉讼代表人杨敏燕,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股东。
被告人***,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现住北京市***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3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6月6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红秀,北京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满香,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奥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内立一他32号指定审理的函,将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涉嫌单位行贿一案指定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犯单位行贿、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敏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崔红秀、被告人姚满香及其辩护人张晓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单位行贿的事实
(一)2011年12月,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在承揽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简称中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简称信息化项目),中奥盛达公司的董事长暨被告人***为了感谢王文奇、陶淑菊的帮助,送给王文奇人民币50万元。
(二)2012年10月,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找王文奇,希望王文奇通过陶淑菊的关系帮助承揽乌兰察布市卫生局(简称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王文奇答应帮忙。因中奥盛达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投标要求,***借用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迪公司)名义参与卫生局县级医院合同价格239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王文奇通过让陶淑菊给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李某1打招呼,华迪公司经招投标程序顺利中标。华迪公司中标后将项目软件部分交由北京中强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强创业公司)实施,硬件部分交由集宁通德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德公司)实施。其中软件部分由中强公司支付***340万元服务费。2013年12月,王文奇提出要在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购买房产及车位,让***给支付购房费用。***便将王文奇要钱买房的事情告知了妻子姚满香,同时告知姚满香中奥盛达公司在乌兰察布市的工程都是在王文奇的帮助下才拿到的,让姚满香帮忙凑钱,姚满香同意并积极帮助***汇款42万元。2013年12月14日、15日、16日,***本人或通过他人刷银行卡支付购房款353.1623万元。2016年3月,王文奇为掩盖上述事实,将购买水岸小镇房产及车位的合同变更到姚满香名下,并将合同、收据等交给***、姚满香保管。综上,***、姚满香给王文奇在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53.1623万元。
(三)2013年2月,中奥盛达公司承揽了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网络设备项目,为了感谢王文奇、陶淑菊在承揽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11月在乌兰察布市政府广场建设银行附近送给王文奇20万元,于2013年12月在北京雍和宫西门对面送给王文奇30万元,两次共送给王文奇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串通投标(中标价4088.8333万元)的事实
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在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中心医院多媒体医疗导引采购项目(简称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中心医院新建门诊楼和停车场弱电系统建设采购及安装项目(简称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弱电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项目(简称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串通其他企业参与陪标,并由其代投标企业制作投标文件报价等方式非法中标上述四个信息化工程项目,中标合同(不含追加合同)总价格4088.83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退缴45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董事长***向王文奇、陶淑菊行贿人民币453.1623万元,被告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姚满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以行贿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表示同意并积极参与单位行贿,亦对此负有责任,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单位行贿及串通投标有异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单位行贿罪罪名定性有异议,应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向王文奇行贿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对行贿对象、事实和情节有异议;对指控串通投标的行为无异议,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量刑时考虑***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已缴纳450万元,对于单位行贿罪应按修正案(九)前刑法,不应对***判处财产刑。
被告人姚满香辩称,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全权负责,只是按照丈夫***的安排办理相关事宜。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满香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人民币50万元、串通投标(中标价461.6万元)的事实
2008年9月1日,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姚满香、董事长为被告人***,由***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2011年7、8月份,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得知中心医院要上信息化建设项目消息后,请托王文奇(另案被告人)帮忙承揽该项目,王文奇答应帮忙。王文奇妻子陶淑菊(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已判决)明知王文奇通过给***承揽项目谋取利益,在王文奇的要求下,借时任中心医院院长王某汇报工作之机,给王某打招呼,帮助***承揽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在陶淑菊的招呼下,王某给中心医院副院长额尔敦桑、招标办主任黄某、信息科科长景某打招呼,安排***的中奥盛达公司中标。中心医院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委托内蒙古万维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维通招标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万维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并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为确保项目中标,***在招投标之前,通过景某获得中心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资料,根据这份资料制作投标书,并于2011年12月8日安排员工黄果代表中奥盛达公司投标,安排员工张某1以北京智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通恒创公司)名义陪标、安排员工曹某以北京北联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联蓝讯公司)名义陪标,后经串通投标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中标。2011年12月21日中心医院与中奥盛达公司签订总金额为461.6万元的供货合同,后又追加设备28.2785万元。中心医院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6月6日向中奥盛达公司三次付款共计496.96万元(多付另外项目的预付款7.0815万元)。为了感谢王文奇、陶淑菊的帮助,2012年在乌兰察布市军分区家属院王文奇家中,***送给王文奇人民币50万元。后王文奇和***约定,王文奇为***承揽工程利润按四六分成。
二、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单位行贿人民币353.1623万元的事实。
2012年8、9月份,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找王文奇帮忙承揽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王文奇答应帮忙,并要求***找大一点的公司做该项目。王文奇妻子陶淑菊明知王文奇想通过给***承揽项目谋取利益,在王文奇的要求下,给时任卫生局局长乔某打招呼,帮助***承揽该项目。在陶淑菊招呼下,乔某答应让***做该项目的软件部分,并让负责该项目的副局长张某2照顾***的公司。2012年9月17日,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中奥盛达公司借用华迪公司资质,由中强创业公司准备该项目软件部分的投标文件,由通德公司准备该项目硬件部分的投标文件,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经过审核,投标单位为华迪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兴发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唐高鸿公司)。2012年10月11日,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乔某告知***华迪公司可能中不了标。***请托王文奇帮助,王文奇让陶淑菊协调,陶淑菊给时任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李某1打招呼,后华迪公司中标。2012年10月18日,卫生局与华迪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390万元;同日,***将该项目整体转包给中强创业公司,并签订乌兰察布市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设备项目采购合同,总金额2294.4万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将总金额变更为1545.6万元,华迪公司将剩余748.8万元的工程转包给通德公司并签订采购合同。中强创业公司施工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派员监督,参与施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分别对采购货物验收后,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四次给华迪公司付款共计2390万元。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华迪公司分三次支付中强创业公司1545.6万元。中强创业公司于2013年1月4日以施工费的名义给***实际控制的智通恒创公司开出160万元的转账支票,7月2日开出180万元的转账支票,共计支付340万元。
2013年12月,王文奇在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购置房产,让***给王文奇支付部分购房款。***为筹钱给王文奇支付购房款,将中奥盛达公司在乌兰察布市承揽工程需王文奇帮忙告知妻子姚满香并让姚帮助筹款,被告人姚满香表示同意并积极汇款42万元。为继续筹钱给王文奇支付购房款,***、姚满香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借款合计228万元,并由***安排司机李某2在呼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用于给王文奇支付购房款。2013年12月14日,***为王文奇购买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26-2101房屋付款36万元、为王文奇购买24-1-2502房屋付款28.7025万元;12月15日***为王文奇购买26-2001房屋付款56.4908万元(后更名为姚满香)、为王文奇购买22-1-1201房屋分三笔共付款101.969万元(付全款,后更名为姚满香);12月16日,***通过智通恒创公司给王文奇姐夫陈某转款三笔共130万元,当日陈某为王文奇购买25-1-2101房屋付款130万元(后更名为姚满香)。王文奇收受***支付的购房款共计353.1623万元。为了掩盖收受***353.1623万元的犯罪事实,王文奇与***共谋将330万元返还***,由***提现后再转交给王文奇。王文奇分别于2014年5月8日、5月9日、5月15日通过陶某银行卡,给***、姚满香银行卡三次转账330万元。***安排姚满香等人将330万元提现后,先后两次送到北京王文奇家附近,将包装好的现金放进王文奇开的黑色奥迪车后备箱内。王文奇为掩人耳目,通过***及姚满香的身份信息,将水岸小镇的房产变更到了姚满香名下,且将购房相关手续交予***、姚满香保管。姚满香保管房产相关手续时,***明确告知姚该房产实为王文奇的房产,只是暂时变更姚名下代为保管,姚满香将相关购房手续放进了保险柜。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姚满香位于北京市***区观麓园5号楼1单元101室家的两个保险柜中扣押了银行卡、记账本、钥匙、商品房相关手续,并查封姚满香名下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3套涉案房屋,房号分别为22-1-1201(***支付全款101.969万元)、25-1-2101(***支付130万元)、26-2001(***支付56.4908万元)。
三、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
2013年4月份,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找王文奇帮忙承揽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王文奇答应帮忙。王文奇妻子陶淑菊明知王文奇想通过给***承揽项目谋取利益,在王文奇的要求下,陶淑菊给时任教育局局长李某3打招呼,帮助***承揽该项目。经陶淑菊打招呼,李某3向负责该项目的计财科科长赵某打招呼,***通过赵某获得教育局信息化工程设备采购相关资料及参数。2013年4月25日,教育局发布招标公告,教育局综合采购项目分为(一)多媒体教室设备项目和(二)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项目两个标段。***借用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天公司)资质,参与多媒体教室设备项目的投标,以中奥盛达公司参与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项目投标。2013年5月16日,两项目同时开标,多媒体教室设备项目经过评标,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德公司)、北京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太极华青公司)、普天公司分别中标;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项目经过评标,通德公司、万德公司、中奥盛达公司分别中标。2013年7月3日,市教育局与普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总金额1092.14万元。普天公司(采购人)与中奥盛达公司(供应商)就教育局综合采购项目(一)多媒体教室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64.8365万元。市财政局经分期验收后,分三笔支付普天公司共计1092.14万元,普天公司分三笔支付中奥盛达公司1064.8365万元。2013年7月3日市教育局与中奥盛达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589.92万元。经过验收,市财政局分两笔支付中奥盛达公司共计589.92万元。项目(一)、项目(二)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共计收到1654.7565万元。为了感谢王文奇、陶淑菊的帮助,2013下半年,在乌兰察布市政府广场建行附近,***送给王文奇现金20万元;在北京雍和宫西门对面,***送给王文奇现金30万元。两次***送给王文奇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串通投标(中标价3627.2333万元)的事实。
(一)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在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中标价1828.6188万元)的事实。
2012年8月,中心医院委托内蒙古中安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安招标公司)对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8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为确保项目中标,由董事长***安排黄果代表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投标、安排李某4以北京吉安通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吉安通正公司)名义陪标、安排杨某1以北联蓝讯公司名义陪标。通过串通投标,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于2012年9月6日中标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中标价1828.6188万元,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采购合同。
(二)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在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中标价15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10月,中心医院委托中安招标公司对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为确保项目中标,由董事长***安排黄果代表中奥盛达公司投标、安排闻某以吉安通正公司名义陪标、安排杨某1以北联蓝讯公司名义陪标。通过串通投标,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中标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中标价1550万元,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
(三)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在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中标价248.6145万元)的事实。
2014年2月,中心医院委托内蒙古永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泽项目管理公司)对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3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为确保项目中标,由董事长***安排曾玉娟代表中奥盛达公司投标、安排闻某以中强创业公司名义陪标、安排程海波以智盟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盟世纪公司)名义陪标。通过串通投标,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中标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中标价248.6145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
案发后,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向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缴款人民币45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在配合自治区纪委执纪审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陶淑菊严重违纪问题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另案被告人王文奇供述,证实①王文奇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将中心医院的信息化工程给***做一部分,后王又让妻子陶淑菊和王某说一声,照顾一下,陶淑菊说:”知道了”。不久后,王某将信息化工程给了***,总工程大约460多万元。***告诉王共赚了120万元左右,为了表示感谢,***到王乌兰察布市军分区家中送给王50万元,分两个手提袋装的,一个黄色的装了30万元,一个蓝色的装了20万元,面值都是100元的人民币。之后王和***约定以后在乌兰察布市做工程四六分成。②2012年,***想做市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工程,王让***找一个大一点的公司,后***找了华迪公司。王让陶淑菊和乔某打招呼,后陶淑菊告诉王和乔某说好了,让***直接去找乔某。市卫生局信息化工程在开标之前***和乔某已经确定了设备的参数、价格和投标的华迪公司。项目评标时,***在王的家里接到乔某电话说:”***的公司可能中不了标,让***赶紧想办法”,***问王怎么办,王让***先回去,后王给陶淑菊打电话,陶淑菊当时正在酒店接待客人,王和陶淑菊说:”小杨那个事情有变,你赶紧想想办法,要不就中不了标了”,陶淑菊让王告诉乔某去找陶。第二天,乔某告诉王华迪公司中标了。王问***能给多少钱,***说:”可以给300多万元”。2013年12月,王在呼市水岸小镇买房,***为王支付223万元,后***又给陈某打款130万元,共为王支付购房款353万元。为表明王把钱还给***,2014年通过陶某把330万元打给***或姚满香,又让***把330万元提现给王。2014年初,***开车到北京花园东巷王家楼下,将装有16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袋子放到王开的奥迪A8车后备箱里。三四天后,在北京王家楼下,***将170万元现金用牛皮纸袋子捆好装在纸箱子里放到王奥迪A8车后备箱里。王名下多套房产怕查出来,2015年11月初王将5套房产变更于陶某名下。考虑到买房时***给交过房款,且放在***名下放心,2016年3月将5套房产又变更到姚满香名下。③2013年,***在教育局的投标被招标办卡住了,请王帮忙。王让妻子陶淑菊帮忙打招呼。陶说:”她会给说一下的”。第二天陶淑菊给王打电话说:”已经和教育局李某3说好了,让***直接去找李某3”。王通知***可以去报名投标了。后***告诉王中标了。2013年下半年,王在市政府广场对面的建行办事,***给了王一个手提的牛皮纸袋说:”这是给你的东西”。王当时就明白是钱,王放进白色桑塔纳后备箱。王回到家打开看,里面是20万元,都是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0万元一捆共2捆。在北京雍和宫西门正对面,***给王一个手提的纸袋子说:”叔,这是你的”。王回家后打开,看见里面都是面值100元的3捆人民币,10万元1捆,共计30万元。
2.另案被告人陶淑菊的供述,证实①王文奇和陶说:”他有一个叫***的朋友,要在乌兰察布市做些工程,咱俩帮忙联系联系、关注关注,能帮助乌兰察布市搞建设”,陶说:”符合条件能帮就帮”。有一天王文奇和陶说:”***想在王某那里做些项目,让陶和王某说一声,照顾一下”,陶说:”知道了”。陶给王某打电话说:”中奥盛达公司想在你那里做一些信息化建设项目,你考察一下”,王某说:”我们研究一下”。王文奇通过陶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的目的是想从中获利。②2012年,在乌兰察布市军分区的家中,王文奇和陶说:”卫生局有个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小杨想干,让太平帮下忙”。陶说:”好的,知道了”。后陶和卫生局局长乔某说:”王文奇想承揽卫生局的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工程,你给帮帮忙”。乔某说:”行”。有一次陶在酒店接待客人,王文奇给陶打电话说:”小杨的那个事情有变,可能要被剔除出去”。陶给财政局局长李某1打电话说:”有一家北京的公司,让他参与招投标,要给予关照”,李某1说:”会安排的”。事后王文奇和陶说:”卫生局的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了”。王文奇通过帮助***在乌兰察布市联系相关工程,是想从中获得利益,具体在哪个项目上获得多少利益陶不清楚。③2013年教育局有一个信息化工程,王文奇和陶说:”北京有个姓杨的公司想承揽这个工程,经理叫***,希望陶帮忙给教育局局长引荐一下”。陶给教育局局长李某3打电话说:”北京有一家姓杨的公司业绩做的不错,想做教育局信息化工程,在他们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关照”。没过多久,王文奇和陶说:”***的公司中标了,承揽了教育局的信息化工程”。后来,李某3也给陶打过电话说:”***的公司中标了”。
3.证人王某(中心医院院长)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王某给陶淑菊汇报工作时陶说:”听说***的公司在锡盟医院的信息化项目做的不错,中心医院的信息化项目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也参与一下。”后王文奇领着***找到王某说:”把中心医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交给***做吧”,王某答应了。王某明确告知副院长额尔敦桑、招标办主任黄某及信息科科长景某,***公司做该项目是陶淑菊丈夫王文奇让做的,让安排***的公司中标。后来***的公司顺利中标并与医院签订了合同。2012年左右结清了***中心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款。
4.证人额尔敦桑(中心医院副院长)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王某叫额尔敦桑到办公室或小会议室,景某和黄某也在场,王某说:”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市里主要领导要求让***公司做,具体如何操作,已经安排好了”。让额领队参加招标会,额带领景某、黄某去呼市参加招标会。
5.证人黄某(中心医院招标采购办主任)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王某把黄某、景某、额尔敦桑叫到旧门诊楼5楼会议室说:”中心医院的信息化项目有一个叫***的想做,***是市领导的熟人,让在招投标过程中安排***的中奥盛达公司中标”。因为有领导提前打过招呼,招投标就是走个形式,实际上就是通过围标中奥盛达公司中标。项目合同金额461.6万元,后追加28.2785万元的设备工程款。
6.证人景某(中心医院信息科副科长)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王某和景说:”配合好***他们的工作”,后景将中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中标方案的技术部分给了中奥盛达公司。王某让景去参与招标,并要求让中奥盛达公司中标,之后景和黄某、额尔敦桑一起去呼市参加了招投标。没有景交给中奥盛达公司的方案,中奥盛达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能做出符合招标要求的标书中标。
7.证人夏某(北联蓝讯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证实***借用北联蓝讯公司的资质参与中心医院采购项目的竞标,实际是进行陪标,***准备了投标文件,北联蓝讯公司授权***找的曹某为委托人。
8.证人曹某(中奥盛达公司员工)证言,证实2013年之前,曹是中奥盛达公司员工,不是北联蓝讯公司员工,不认识夏天宝。2011年12月10日,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是***安排曹代表北联蓝讯公司进行投标,北联蓝讯公司与曹一点关系也没有。中奥盛达公司以北联蓝讯公司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
9.证人张某1(智通恒创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张是2007年来智通恒创公司上班,期间李在中奥盛达公司也上过班,两家公司都是***开的。2011年12月11日,***安排张某1代表智通恒创公司去呼和浩特市参与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的投标。智通恒创公司和中奥盛达公司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竞标,因为两家公司是一个老板。
10.证人乔某(原中心医院院长)证言,证实乔向陶淑菊汇报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时,陶说:”北京有一家做这个项目的公司做的挺好,具体让乔和王文奇联系”,乔同意了。王文奇找到乔说:”***正好做这种工程项目,让***的华迪公司中标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乔同意了。***也找到乔说:”他想做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希望照顾一下他的公司”,乔表示同意。招标当天,王文奇给乔打电话说:”今天要进行招标,给陶淑菊汇报一下,让陶淑菊给财政局局长李某1打电话照顾一下华迪公司”,乔去集宁豪生酒店和陶淑菊说:”王文奇让来找她,今天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要开标,给财政局李局长说一下,关照一下华迪公司的***,让中标”。陶淑菊说:”知道了”。乔给负责该项目的卫生局张某2副局长说过,市领导的关系户,打过招呼的,招投标的时候能照顾就照顾一下。后华迪公司中标。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王文奇找过乔,让及时支付工程款。乔给陶淑菊汇报工作时,陶淑菊也让尽快支付工程款。
11.证人李某1(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证言,证实市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当天,陶淑菊打电话询问招投标结果。李说:”有一家公司提出了异议,还得再进行审查”。陶淑菊说:”你们还审查什么,北京的一家公司业绩不错,就按这个程序进行吧”。挂了电话后,李给财政局分管招投标的副局长韩某打电话问评标结果出来了没有,陶淑菊市长对迟迟不宣布中标结果很不满意。韩某说:”结果出来了,***的公司分数最高”。第二天,正式对中标企业进行了公告。
12.证人张某2(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乔某叫张到办公室说:”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市领导打过招呼,北京的华迪公司是市领导的关系,这个项目招投标时,尽量照顾一下这个公司”。在结算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过程中,乔某和张打过几次招呼让尽快把工程款结清。
13.证人韩某(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1日晚上7点左右,财政局局长李某1打电话说:”陶淑菊市长打电话过问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事宜,到底是怎么回事”。韩说:”开标前有一家供应商提出其他入围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投标公司的业绩不全,就得组织专家核实”。李某1让抓紧按程序进行。经审核,入围的企业业绩没有问题,不影响招投标的进行。
14.王西强(中强创业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标前,***告诉王投标价,让王准备软件部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硬件部分是通德电子的商润平准备的,然后王把两个部分合在一起,到华迪公司盖印章。开标时,王作为技术人员替华迪公司讲述投标书。后华迪公司中标,***找王商议让中强创业公司整体做这个项目,中强创业公司和中标的华迪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200多万元,后与华迪公司、***协商,中强创业公司又和华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项目总金额变更为1500多万元。施工过程中,***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工作。工程款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先打给华迪公司,再由华迪公司将工程款打给中强创业公司。2013年7月王给***开了张支票,半年后又给***开了张支票,一次180万元,一次160万元,共计340万元。
15.证人陶某(陶淑菊姐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王文奇要将几套房产办在陶名下,陶给王文奇出具了委托书。2016年3月,王文奇告诉房子已经卖了,让去水岸小镇办理房产手续,售楼部的人让陶在文件或合同上签字按手印。2014年5月9日,陶8319卡号给***8578卡号打款150万元,5月8日,陶6131卡号给姚满香7798卡号打款114万元,是王文奇让陶打的。
16.证人陈某(陶淑菊姐夫)证言,证实王文奇让***给陈转款,2013年12月16日,***通过智通恒创公司向陈1066银行卡分三次汇款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共计130万元,陈按王文奇要求到水岸小镇替王文奇刷卡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11月初,王文奇将购买的5套房产变更到陶某名下,后来又让陶某将5套房产变更到姓杨的名下。
17.证人白某(陶淑菊姐夫)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白通过王文奇在水岸小镇购买一套房产(24-1-2502),王文奇为白垫付了28万多元定金,后白让儿子白瀚冰把定金28.7025万元打在王文奇卡上,还给了王文奇。
1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刘用哥哥刘斌的名字从王文奇手上给女儿刘佳宜买过一套水岸小镇的房产(26-2101),刘将王文奇交的定金56.4908万元打在王文奇卡上,王文奇将定金收据给了刘。
1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按***要求李在呼市办了一张中行卡和一张建行卡,把卡和密码都交给***。
20.证人杨某2、姚某1、邹某、杨某3、肖某、邱某、张某3、宋某、吴某、秦某、姚某2人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向上述等证人分别借款,合计228万多元。
21.证人李某3(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局长)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找李想做市教育局多媒体设备项目时,李给陶淑菊回电话,陶淑菊说:”教育局标准化建设项目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北京的华迪公司提出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来时说:”他是从军分区来的”。李想到陶淑菊住在军分区,李把两件事结合起来一想才意识到***是陶淑菊的关系。***介绍完他的公司情况后,李让***去找负责项目的计财科,并给计财科科长赵某通电话说:”好像是上面领导的关系,你注意一下这个事情”。
22.证人赵某(教育局计财科科长)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李某3局长给赵打电话说:”***找你,想做教育局多媒体设备和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项目,***是市领导的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多关照一下”。***要求提供教育局信息化工程设备采购相关资料及参数,赵介绍了工程需要多少套设备、预算等情况。***中了两个标段,一个是多媒体设备项目,总金额1092.14万元,一个是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项目,总金额589.92万元。招投标后,李某3曾两次打电话问***的公司是否中标,赵说中标了。工程完工后,2014年财政局直接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23.证人常某(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部长)证言,证实2013年教育局综合采购项目招投标分为第一包和第二包两个标段,两个标段报名参与投标的企业有十几家。教育局要求评标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采购部把评分顺序交给了教育局,教育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数量。
24.证人秦某(原中奥盛达公司员工)证言,证实2013年4月左右,***借用普天公司的资质参与教育局多媒体设备项目投标并中标,由秦代表普天公司和教育局赵某科长签订了多媒体设备项目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90多万元。中奥盛达公司中标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设备项目,由曾玉娟代表中奥盛达公司和赵某签订了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580多万元。印象中两个项目的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
25.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李是2012年8月初到中奥盛达公司上班,李不是吉安通正公司的员工。***安排李参与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投标,李和杨某1、黄果一起去呼和浩特参加的开标活动,杨某1、黄果都是中奥盛达公司的员工,他们代表哪个公司李记不清了。吉安通正公司与李一点关系也没有。
26.证人闻某证言,证实闻于2012年9月到中奥盛达公司上班,担任项目经理。在中奥盛达公司参与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安排闻以吉安通正、中强创业公司名义去呼和浩特市参加投标活动。闻不是吉安通正、中强创业公司的员工,闻与两个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
27.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杨于2012年8月1日到中奥盛达公司上班,担任中奥盛达公司项目部经理助理。在中奥盛达公司参与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投标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安排杨以北联蓝讯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开标活动是中奥盛达公司驻乌兰察布市项目经理李某4领着杨去呼和浩特市参加。杨不是北联蓝讯公司员工,杨与北联蓝讯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
28.证人易某证言,证实易在吉安通正公司担任系统集成部经理,负责公司的招投标事务。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投标文件上盖的公章是易公司的公章,投标文件是中奥盛达公司自己制作的,出于对中奥盛达公司之间的相互帮忙,中奥盛达公司把投标文件拿过来后易所在的公司盖了章,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也是中奥盛达公司找的人。吉安通正公司没有交纳过两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向中奥盛达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29.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相关书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项目追加单、财务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付款说明、供应商明细账),证实中心医院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委托万维通招标公司招标,万维通招标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中奥盛达公司、智通恒创公司、北联蓝讯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参与投标,12月18日中奥盛达公司中标,12月21日中心医院与中奥盛达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461.6万元,后又追加设备28.2785万元,中心医院分三次向中奥盛达公司付款共计496.96万元,另付其他项目的预付款7.0815万元。
30.乌兰察布市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项目相关书证(关于《乌兰察布市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方案》的报告、招标内容及资质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货物验收单、财务支付凭证、华迪公司、中强创业公司相关合同、财务支付凭证),证实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经政府批准后,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华迪公司、中电兴发公司、大唐高鸿公司参与投标。2012年10月11日开标,经过评标华迪公司中标。2012年10月18日,卫生局与华迪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2390万元。2012年10月18日,华迪公司与中强创业公司就乌兰察布市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设备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总金额2294.4万元,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545.6万元。2012年11月7日,华迪公司与通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748.8万元。华迪公司(6533账号)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三次四笔支付中强创业公司(1746账号)1545.6万元。2013年1月4日,中强创业公司向智通恒创公司开出160万元工行转账支票,同年7月2日再次开出180万元工行转账支票。
31.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相关书证(关于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集中采购仪器设备的报告、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招投标文件、采购记录、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相关证明、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合同、采购货物验收单、关于支出普天公司设备购置款的说明、财政直接入账通知书、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多媒体教室采购合同、收付款说明、银行凭证、中奥盛达公司北京银行0606账户流水明细、关于支出中奥盛达公司设备购置款的说明),①证实教育局采购项目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分为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一)和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设备采购项目(二),2013年5月16日,两标段同时开标,项目(一)经过评标万德公司、太极华青公司、普天公司分别中标;项目(二)经过评标,通德公司、万德公司、中奥盛达公司分别中标;②2013年7月3日,市教育局与普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总金额1092.14万元。普天公司(采购人)与中奥盛达公司(供应商)就教育局综合采购项目(一)多媒体教室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64.8365万元,市财政局经分期验收后,分三笔支付普天公司共计1092.14万元。普天公司分三笔支付中奥盛达公司1064.8365万元;③乌兰察布市教育局与中奥盛达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589.92万元。经过验收,市财政局分两笔支付中奥盛达公司共计589.92万元。
32.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POS机消费凭条、合同信息变更审批表、长融房地产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以陈某名义购买的26-2001号房产,2013年12月15日***8578农行卡支付购房款56.4908万元;以王文奇名义购买的22-1-1201号房产,2013年12月15日***8578农行卡支付购房款54.9690万元,同日,李某24174的建行卡支付购房款33万元,李某21575中行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共计支付101.969万元;以白某名义购买25-1-2101号房产,2013年12月16日陈某1066农行卡支付购房款130万元,上述三套房产经变更,于2013年11月27日(实际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变更为姚满香。以***名义购买的26-2101号房产,2013年12月14日***8578农行卡支付购房款36万元,最终更名为刘佳宜;以曾玉娟名义购买的24-1-2502号房产,2013年12月14日***卡8578农行卡支付购房款28.7025万元,后变更为陶淑兰。***、李某2、陈某支付购房款共计353.1623万元。
33.中奥盛达公司、智通恒创公司、陈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转款凭证,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智通恒创公司分三笔转账陈某1066农行卡130万元,陈某当日刷卡消费130万元。
34.建行李某2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建行姚满香转账凭条;中行李某2账号信息及汇款通知书,证实李某24174建行卡于2013年12月15日在建行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支行开户,当日转入两笔,分别为姚满香0229账户转入28万元和吴波7216账户转入5万元,当日消费33万元,备注为长融房地产公司。李某21575中行卡于2013年12月15日开户,当日姚满香通过4257中行账户汇入14万元,当日消费14万元。
35.***8578农行卡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2013年12月14日该账户通过POS机消费两笔28.7025万元、36万元;2013年12月15日通过POS机消费两笔54.969万元、56.4908万元;2014年5月9日陶某5319农行账户转入150万元、姚满香9910账户网银转账9万元、现金取款49999元、常英现金取款30万元;2014年5月13日罗玉秀现金取款4万元、姚满香现金取款49999元;2014年5月14日姚满香现金取款30万元、83万元;取款六笔共计156.9998万元。
36.姚满香7798工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2014年5月9日姚满香7798工行账户现金取款10万元,向0229建行账户汇款10万元;2014年5月13日现金取款5万元;2014年5月14日现金取款6.5万元、15万元;2014年5月22日李均明取款20万元;2014年5月23日李均明取款5万元,李均明向姚满香1913账户汇款35万元;2014年5月8日陶某6131工行账户汇入114万元、2014年5月15日陶某1676建行账户汇入66万元。
37.陶某1676建行卡、6131工行卡、5319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5月8日陶某6131工行卡通过王文奇4754卡汇入114万元,当日转给姚满香7798工行卡114万元。2014年5月9日陶某5319农行卡转账***8578农行卡150万元。2014年5月15日陶某1676建行卡通过王文奇4088卡转入66万元,当日转给姚满香7798工行卡66万元。
38.查封房产书证、搜查、扣押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在***、姚满香位于北京市***区观麓园5号楼1单元101室家的两个保险柜中依法扣押了银行卡、记账本、钥匙、商品房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封了姚满香名义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的3套房屋,分别为22-1-1201、25-1-2101、26-2001号房屋。
39.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招投标资料;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招投标资料;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招投标资料;中安招标公司营业执照、评标资料、收款收据;永泽项目管理公司营业执照、评标资料、收款收据;万维通招标公司情况说明、评标资料、收款收据;证实①2012年8月,中心医院委托中安招标公司对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8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黄果以中奥盛达公司投标、李某4以吉安通正公司名义投标、杨某1以北联蓝讯公司名义投标。2012年9月6日,中奥盛达公司中标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中标价1828.6188万元,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采购合同。②2012年10月,中心医院委托中安招标公司对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10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黄果以中奥盛达公司投标、闻某以吉安通正公司名义投标、杨某1以北联蓝讯公司名义投标。2012年11月5日,中奥盛达公司中标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中标价1550万元,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③2014年2月,中心医院委托永泽项目管理公司对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代理招标事宜,并于3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曾玉娟以中奥盛达公司投标、闻某以中强创业公司名义投标、程海波以智盟世纪公司名义投标。2014年4月8日,中奥盛达公司中标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中标价248.6145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
40.中奥盛达公司注册资料、智通恒创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中奥盛达公司于2008年9月1日注册成立,股东姚满香、杨敏燕,法定代表人姚满香。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智通恒创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成立,股东***、杨某2,法定代表人***。
4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管辖批复、立案文书,证实2016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中奥盛达公司***、姚满香涉嫌单位行贿的线索交办于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办理,并登记案件线索。2016年3月11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2016年3月12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2.指定审理函,证实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立一他32号指定审理的函,将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单位行贿一案指定本院审理。
43.关于***在配合自治区纪委执纪审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内纪案【2017】384号),证实2017年12月2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函称:”***在配合自治区纪委执纪审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主动、如实向组织讲述尚未掌握的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陶淑菊收受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贿赂的严重违纪问题,具有自首情节;***在配合自治区纪委执纪审查期间,主动提供组织尚未掌握的陶淑菊收受北京鑫志亿兴商贸有限公司贿赂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的行为在审查陶淑菊严重违纪问题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44.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①2011年7、8月份,王文奇告诉其中心医院有个项目让去找王某,说:”已经打好招呼了”。其找到王某,王某说:”中心医院有个项目大概460多万元,交给你做,领导已经打过招呼了”。北联蓝讯公司和智通恒创公司参与投标,中奥盛达公司中标。中心医院461万元项目及追加设备28.2785万元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清,其中7.0815万元是其他项目上中心医院应支付中奥盛达公司的货款。为感谢王文奇、陶淑菊的帮忙,2012年其准备50万元,装在印有公司广告的纸袋里,用胶带纸封好,到集宁军分区王文奇家放到右手边的房间里。后其与王文奇约定王文奇帮助其在乌兰察布市承揽工程按利润的四六分成,王文奇占四,其公司占六。中奥盛达公司和智通恒创公司有平时取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以备急用的情况,送给王文奇的钱就是从公司拿的。②2012年8、9月份,其请托王文奇帮忙承揽市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工程。因对企业资质的要求,王文奇让找一个大点的公司,并让其去找乔某说:”招呼已经打好了”。其找到乔某,乔说:”陶淑菊给打过招呼了,把项目的软件工程都做了吧,预算近1800万元,公司标书价格不能超过1700万元”。其找华迪公司来参与这次投标,由中强创业公司按照其公司提供的卫生局项目技术参数制作标书。开标当天下午6点,其在王文奇家里接到乔某电话说:”华迪集团可能中不了标”,其问王文奇怎么办,王文奇让其先回去。晚上8点多,乔某告知其有领导亲自出面华迪公司中标。中标后,其将项目交给华迪公司总包,华迪公司又交给中强创业公司负责施工,其公司派员监督,并参与施工。其引荐通德公司与华迪公司签订剩余部分合同。后经华迪公司联系,由中强创业公司以施工费名义通过智通恒创公司给其出具了两张支票,一张160万元,一张180万元,共340万元。2013年12月,王文奇在水岸小镇购房让其筹钱,其让妻子姚满香帮助筹钱,并向周德龙、肖某、宋某、杨某2、姚贵胜、杨某3等人借钱,让司机李某2办两张卡,借的钱打到其农行卡或李某2卡上,共凑了223万元。2013年12月14、15日,分六笔刷卡支付了王文奇的房款223.1623万元。两天后,其又通过智通恒创公司账户给王文奇提供的陈某卡上分三笔转款共130万元,共为王文奇支付购房款353.1623万元。2013年底或2014年初,王文奇为走账,分三次给姚满香工行卡打款两笔114万元、66万元,给其农行卡打款150万元,共计330万元,让其提现后给他送回去。其安排姚满香、罗玉秀、常英几人提现,其又分两次把钱给王文奇送回去。2014年5、6月份,其将财务准备的180万元装在一个特大牛皮纸袋里,面值100元,10万元1捆,用胶带纸捆好,其开车到花园东巷王文奇家附近,搬到了王文奇开的黑色奥迪A8车后备箱。三四天后,其将剩余的150万元用纸箱子放好,面值100元,10万元1捆,用胶带纸捆好,开车到花园东巷搬到王文奇开的黑色奥迪车后备箱里。2016年3月份,王文奇与其、陶某把王文奇在水岸小镇购置的房产过户到姚满香名下,其将合同、单据、钥匙等东西交给姚满香保管,并说:”这些房子是王文奇要其暂时保管,将来会要回去的”,姚满香把东西锁在了家里的保险柜里。③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之后,王文奇和其说:”市教育局有个信息化工程,总金额大约5000多万元,让其去找教育局局长李某3谈,会有人和李某3联系”。其到教育局找到李某3谈这个项目时,李某3接了个电话,其听到李某3说:”领导好,杨总在这里,他明白了”。接完电话后李某3说:”把多媒体教室设备1000多万元的工程和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设备500、600万元交给你公司做,公司报个名就行,招投标的事情都安排好了,会让你公司中标的”。多媒体教室设备项目中奥盛达公司借用普天公司的资质投标并中标。中奥盛达公司投标教师备课室、学生机房设备项目并中标。2013年国庆节左右项目基本完成,工程款现已给到90%。市教育局工程中,王文奇分两次和其要过50万元。2013年11或12月份,王文奇给其打电话让给他拿过去20万元。其凑了20万元装在公司纸袋里,在市政府广场一家建设银行附近把装钱的纸袋放到王文奇开的白色蒙B牌照的捷达车后备箱里。2013年12月份,王文奇让其给拿30万元。其让财务人员准备了30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10万元1捆,共3捆,钱放在公司纸袋里并用胶带封好。第二天下午,在北京雍和宫西门对面把装钱的袋子放在王文奇的山地车车筐里。④中心医院信息化项目投标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安排智通恒创公司和北联蓝讯公司进行陪标,两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中奥盛达公司缴纳的,两家公司的投标书是中奥盛达公司制作的,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中奥盛达公司的员工张某1、曹某。中心医院门诊楼和弱电项目投标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安排吉安通正公司和北联蓝讯公司陪标。两家公司的投标书是中奥盛达公司制作的,两家陪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中奥盛达公司的员工闻某和杨某1。中心医院医疗导引项目投标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安排中强创业公司和智盟世纪公司进行陪标,两家公司的投标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都是中奥盛达公司制作的,委托代理人是中奥盛达公司的员工闻某、程海波。蒙中医院数字化项目投标过程中,中奥盛达公司安排北联蓝讯公司和吉安通正公司进行陪标。两家公司的投标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中奥盛达公司制作的,委托代理人是中奥盛达公司的员工杨某1、李某4。
45.被告人姚满香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①2008年中奥盛达公司注册成立,投资人、公司负责人是***。智通恒创公司以前的法人是***,现在是***的老乡杨瑞文。尾号为1913的农行卡是***的,这张卡发放工资、付货款、***有时使用提款、汇款。②***说在乌兰察布市做工程全靠王总。2013年12月中旬,***给其打电话说:”王总要钱买房子,让凑200多万元”。其把孩子的28万元压岁钱及14万元分两笔打到李某2中行和建行卡。2014年5月份,***告诉其王总用来买房的钱为了走账,会打到其工行卡,还得还给人家,钱到后让其取出来交给他。一两天之后,其银行卡打进一笔114万元、一笔66万元,其与李均明取款后都交给了***。2014年5月9日给其建行卡0229转了10万元,后取出来也交给***。***说:”114万元都还给王总了,其余的钱***从哪儿来的不清楚”。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要用其身份证说:”王总在呼市的几套房子要暂时过户在其名下,过一段时间要卖掉”,其就把身份证给了***。过一两天晚上,***将装有5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袋子交其保管说:”房子都是王总的,让暂时保管一下”。其把合同放进了保险柜。
关于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明知王文奇与陶淑菊是夫妻关系,明知王文奇通过为中奥盛达公司承揽项目获取利益或决定利益分配的核心因素在于陶淑菊的职权、地位,陶淑菊也清楚按照王文奇的要求授意下属帮助***承揽工程王文奇会谋取利益,陶淑菊仍与王文奇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基于王文奇和陶淑菊特定的夫妻关系,***无须直接明示请托陶淑菊本人,更无须直接将行贿款项交予陶淑菊本人,全案项目发包方关键证言均能证实因有陶淑菊打招呼而使***获得发包项目,可见争取到项目并不取决于王文奇,究其实质仍是靠陶淑菊的领导职权干预正常招投标,在王文奇和***非法取得项目承揽权后,方可使双方获利,且王文奇所获利益随之成为王文奇和陶淑菊的共同家庭财产收入,陶淑菊打招呼的人员均为陶淑菊的下属,并未超过陶淑菊的职权范围,***也是基于此而按王文奇议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及举债借款支付购房款,该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行贿受贿。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在为中奥盛达公司承揽项目进行投标过程中,通过请托王文奇、陶淑菊,并利用陶淑菊的领导职权干预正常招投标,预先确定中奥盛达公司为欲中标企业,并预先非法获得发包项目技术参数制作标书,为确保顺利中标,被告人***又利用其他企业资质安排中奥盛达员工串通提高投标报价进行陪标,导致国家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排除了其他合法投标人正常参与项目投标,四个串标项目中标价四千余万元,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该情形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危害性亦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满香辩解是公司名义上的法人、只是按照丈夫***的安排筹款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满香与***是夫妻关系,***已告知姚满香中奥盛达公司在内蒙古的项目靠王文奇,而姚满香同意为王文奇筹措购房款有出于***的安排考虑,更多是基于此举能为中奥盛达公司在内蒙古承揽项目谋取利益,继而不惜向多人举债借款,又协助***转账、提取现金走形式掩饰支付房款事实,并通过本人身份变更行贿房产至于名下,在得知名下房产实为王文奇之情形下,一并保管相关购房手续。以上诸多关联事实,能够反映出姚满香主观上对于权钱交易变形行贿的事实是清楚的,也是认同的,且全程参与、作用明显。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为承揽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453.162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作为中奥盛达公司的董事长、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被告人姚满香作为中奥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行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助***筹款、汇款、掩饰行贿款、变更、保管行贿房产,积极参与了单位行贿人民币353.1623万元;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姚满香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由被告人***预先非法获取招标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并利用其他企业资质安排陪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中标价达人民币4088.8333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作为中奥盛达公司的董事长、串通投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中奥盛达公司应依法判处罚金,涉案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处置。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姚满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可从轻处罚;且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同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姚满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北京中奥盛达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财物、单位行贿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涉案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苗春宝
审 判 员  郝睿鸿
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