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荣盛五金建材总汇、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5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荣盛五金建材总汇,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荣盛五金建材总汇与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本院于2018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证劵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但查无注册信息。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6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室进行社区调查及周边的走访,了解到此地址并不是被执行人办公地址。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