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民终1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新疆青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青建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字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二十度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二十度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二十度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35元(二十度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7.17元,由二十度公司负担,余款127.18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达莲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