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公园

银川市西夏公园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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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5民初3699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园工作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园缘小区15号楼2单元301室。

被告:**,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公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