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公园

银川市西夏公园与梁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西夏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公园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5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案由应如何认定,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综上,因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5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公园。
审判长***
审判员任朝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