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川省渠县观龙防腐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6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诊断其“1、急性苯中毒可能,2继发性癫痫、癫痫持续状态……”,那么,医疗机构是否确诊***系“急性苯中毒”,或者医疗机构诊断***系“急性苯中毒可能”,但按“急性苯中毒”作出了针对性治疗,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对“***的受伤致残与苯中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认定***系苯中毒的依据是什么,一审法院亦未查明。***主张其与爱人***一同向***提供劳务,***不予认可,主张其与***之间系承揽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向***提供劳务,依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6号的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