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98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923501268A。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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