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974号 原告:***,男,1987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翰,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金葵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葵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084.63元及利息5861元(以128084.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5861元,并以12808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合计:133945.63元。二、请求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金葵花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延安司”)签订2014年中国联通陕西基站综合配套新建二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14年至2015年被告金葵花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延安司”)8个通信建设项目,被告为了完成上述工程,与原告商定由原告负责劳务施工,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原告已于2015年底组织劳务施工完成了上述工程。中国联通延安司、中铁延安司均已经全额支付被告上述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在扣除被告管理费工程总价的20%之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28084.63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28084.63元。原告认为,在本案中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被告金葵花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被告金葵花公司表示,双方自2012年前后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金葵花公司给原告***发工资,也进行了相关考勤;2016年12月,***从金葵花公司离职;***在金葵花公司任项目经理的职务,具体项目包括2015年中国联通陕西WCDMA无线网(五期)、2015年中国联通陕西WCDMA无线网(三期)、2015年中国联通陕西WCDMA无线网(一期)、2014年中国联通陕西LTEFDD试验网无线主体工程项目设备安装、2014年中国联通陕西延安本地主干光缆施工工程、2014年中国联通陕西(9地市)移动基站传输接录工程施工合同等项目。金葵花公司表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不等,每月有3000元的固定基础工资,绩效根据每月的考勤表进行计算,约为5000元-9000元,每月工资基本上在每月十日前后都会打到***的银行卡上,其卡号是XXXXXXXXXXXXXXX0185。金葵花公司表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办理过社保手续,公司没有制定过书面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对员工进行了考勤,并提交了延安项目部的部分考勤记录,记录中也有***本人的签字。金葵花公司表示双方未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直接不来公司了,他还扣留了一部分项目中的合同,导致其现在无法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金葵花公司坚持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提交了为***办理的资质证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佐证;原告认可考勤记录中自己的签名,认可在金葵花公司办理资质证书,但是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双方之间的争议可能涉及劳动关系,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未经仲裁程序审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彤   二〇二一 年五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许 丹 彤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