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3762号
原告:陕西盛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26号1幢1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玉泉苑4号楼2单元2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天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企业路2号院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陕西盛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盛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泰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0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王慧娟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慧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