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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550号
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田万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颂,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陕西茂林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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