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陕西竭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展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颂。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陕西竭达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竭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竭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陕西竭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铁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谢冬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