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2158号
原告: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东石村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734068453。
法定代表人:张卫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栋2单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6926XL。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泰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2单元15层21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869463。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原告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科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泰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计707.50元,由西安三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菲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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