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民初2950号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甲龙德紫金2号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郇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园竹园林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282号阳明花鸟市场2栋9号门面。
经营者沈祝。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园竹园林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