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1461号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甲龙德紫金2号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翔,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5406.2元,逾期付款期间欠款利息3122.39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7年5月20日,共计577天,年利率4.35%),合计48528.5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自2014年起通过微信、电话订购等方式进行草种买卖,原告依微信中双方确认的品种、数量向被告完成供货,期间合同货款总额为55046.2元,2015年10月20日双方通过微信对欠款进行了确认。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仅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汇款1万元,仍欠货款45406.2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坑行政村张楼,不属于本院辖区。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其起诉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