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甲龙德紫金2号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栾城县春之绿草坪种植基地,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北浪头村。
经营者:娄龙朋。
被执行人娄龙朋,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城县春之绿草坪种植基地、娄龙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9352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已将其名下车辆保全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14执3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