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6670号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彬。
被告:邹献磊,男,199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裕华区春禾草业销售中心(经营者***)。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春禾草业销售中心(经营者***)、邹献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