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裕华区春禾草业销售中心(经营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14民初6670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彬。

被告:邹献磊,男,199007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裕华区春禾草业销售中心(经营者***)。

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春禾草业销售中心(经营者***)、邹献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331日立案。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6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