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鞍山启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6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启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启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新证据,案涉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以上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季 立 耘

审 判 员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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