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8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3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6号龙记·观澜山4幢11217室房屋,因该房屋价值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3849.45元,未受偿金额23849.45元。综上所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8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蕊婷
打印:王蕊婷校对:王蕊婷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