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53号
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沃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崇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樊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做出(2020)陕0113财保7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万元(1、开户行:西安银行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316;2、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1361)。2021年2月2日,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21)陕01民终1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因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冻结银行账户延长冻结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0元(1、开户行:西安银行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316;2、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1361)。续行保全金额以600000元为限。
上述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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