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204民初475号

原告: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宜兵,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凡,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赞,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坤建筑公司)与被告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璐坤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凡、李亦赞,被告白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璐坤建筑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6265749.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铜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57627元);3、被告以工程价款6265749.16元为基数,按日1‰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54633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00000元(按120日、每日5000元标准计算);5、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6、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6265749.16元范围内对“白桦国际1#、2#商业楼”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璐坤建筑公司承包被告白桦公司的“白桦国际1#、2#商业楼”室内外、步行街、洗浴中心精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璐坤建筑公司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并开始垫资施工,完成了商业楼外墙装饰工程与屋面工程的施工。2018年年底,因被告白桦公司资金链断裂并向原告璐坤建筑公司下达停工通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已完工的外墙装饰工程与屋面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6265749.16元,虽经原告璐坤建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白桦公司始终未予支付。

被告白桦公司答辩要点:不同意原告璐坤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内外施工,包工包料。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可用房屋进行折抵,现在工程没有竣工,如果工程竣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80%付款,但未竣工就不存在付款的问题。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16年12月27日,白桦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璐坤建筑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白桦国际1#、2#商业楼室内外、步行街、洗浴中心精装修。工程地点: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2.承包范围:2.1经双方确认的1#、2#楼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图全部内容[外墙外保温、外墙装修(石材、玻璃幕墙)饰面及室内公共区域装修部分];B:步行街景观布置;C、洗浴中心装修图(所有装修、安装内容)。2.2除消防及电梯、通风、空调以外的室内外装修涉及到的所有水、电安装项目(包括强电、弱点、智能化)。2.3外装修设计图发包人已完成设计图纸,承包人依据设计图自行深化设计。内装修设计施工图。由承包人委托国家正规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费由承包方负责,并向承包方出具现行税务部分要求的发票,发包方不承担该项费用(设计费40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发包方在给乙方支付第一次内外装修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三、合同总工期380日历天(具体完工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七、合同价款合计约121000000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而带来的乙方和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5000(伍仟)元/天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承包方内外装修未施工的到场石材不计入月进度计价款。(b)外立面外墙外保温及干挂龙骨完成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支付额度为乙方该阶段包括其他施工内容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价款;石材交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支付额度为乙方该阶段完成工作量70%的工程价款;内装修工程及其他工程按月进度付款方式支付,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方上报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该阶段完成工作量70%的工程价款,以此类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工程量进度表后5日内核对完成,否则视同认可,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向承包方支付提交的月工程量进度报表造价70%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且停工期间工期顺延,发包人超出30日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负有全部支付工程款义务,对承包人产生其他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2、合同签订后,璐坤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白桦公司交纳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2018年年底,案涉工程停止施工。

3、2020年10月30日,白桦公司与璐坤建筑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确认铜川市白桦国际商业楼外墙装饰工程和屋面工程已完工总价款为6265749.16元。白桦公司未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4、2021年1月21日,璐坤建筑公司分别向白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小波和公司邮寄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函》,上述通知函已分别于2021年1月23日和2021年1月25日被签收。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白桦公司与璐坤建筑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2、白桦公司是否应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265749.16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白桦公司是否应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璐坤建筑公司主张在白桦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白桦国际1#、2#商业楼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

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双方从2018年年底停工后,一直未恢复施工,工期不能无限制、无期限的顺延。另外,案涉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且停工期间工期顺延,发包人超出30日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白桦公司与璐坤建筑公司在2020年10月30日,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白桦公司对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明知的,白桦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构成违约。璐坤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白桦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收,应确认双方对案涉施工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白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应予退还。

关于白桦公司是否应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265749.16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已经结算确认白桦公司下欠璐坤建筑公司6265749.16元工程款未付,故白桦公司依法应对下欠的工程款予以支付。璐坤建筑公司认为白桦公司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兼顾一定的惩罚作用,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可以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以发包人自应付款之日起每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而白桦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给璐坤建筑公司的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逾期利益等情况,确定白桦公司在利息损失的基础上上浮30%支付璐坤建筑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足以弥补璐坤建筑公司的利息损失,并涵盖利息损失,亦兼具一定的惩罚性,故利息不再支付。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是双方对已完工工程价款已经进行了结算,结算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白桦公司应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白桦公司是否应向璐坤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审理中,双方均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了工程停工。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双方虽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璐坤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工程停工,系白桦公司的原因造成,并且璐坤建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停工期间要求白桦公司恢复施工及进行了协商。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璐坤建筑公司先进行施工,资金由其自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直到2020年10月30日才第一次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双方停工的原因。加之璐坤建筑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本院已经在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予以考虑,故对于璐坤建筑公司主张因白桦公司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并承担违约金一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璐坤建筑公司主张在白桦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白桦国际1#、2#商业楼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的问题。首先,璐坤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白桦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法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款的应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璐坤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起诉要求就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对璐坤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

二、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265749.16元并支付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6265749.16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白桦国际1#、2#商业楼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88元,减半收取39044元,由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80元,由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