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
法定代表人:马宜兵,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2323021969********,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昌德村孙家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
为了确保案件尽快执结,经合议庭合议,可以将该案指定由鹤北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孙维娜
审判员 关雪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