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32号楼2层2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码为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2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国网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