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2509号
申请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871384510。
法定代表人:高蕊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超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矿区用代码,91410327663434045B。
法定代表人:陈永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煤集团**矿业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23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223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