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166号
原告: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曲吉强,总经理。
被告: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高新区河洛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周央子。
被告:河南磊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姚凹村**>
法定代表人:刘爱梅。
原告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峰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磊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5.00元,由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乔同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