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67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花园A区办公楼1002号、1003号、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3058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款7524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283元(计算方式:以75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上浮30%计算,自2020年5月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原告的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400元安装奖励费用;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诉讼中,原告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859元、保全保函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安装协议》,约定原告承接了被告位******小区项目的6台电梯安装工程,此外,案涉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及考核管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项目安装并向被告交付,且所有安装的电梯已通过厂检并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但被告未能在项目交付及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支付安装费用。虽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依然没有付清全部合同安装款。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安装协议》,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被告拖延付款系严重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安装款及相关奖励费用,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等规定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翔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瑞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乙方)与瑞翔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安装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桂林***项目共计6台电梯的安装工程授权承接方,负责电梯安装工程相关工作。一、安装费用:188100元;二、付款方式:1、第一期预付款:乙方安装人员进场后,提交随机资料等文件给甲方,并提交安装费用申请单经甲方项目经理与技术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30%安装费。2、第二期进度款:电梯完成整机机械安装后,提交导轨安装质量记录表给甲方,并提交安装费用申请单经甲方项目经理与技术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30%安装费。3、第三期竣工验收款:电梯完成厂检及政府单位验收后,提交开箱验收检验记录、厂检整改通知单、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记录给甲方,并提交安装费用申请单经甲方项目经理与技术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30%安装费。4、第四期质量保证金:电梯经甲方确认启用电梯满2个月,未发生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现场补件扣款和重大安装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费用,并提交安装费用申请单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10%安装费……。五、考核管理:1、乙方施工期间必须现场统一着装,佩穿安装全帽、安全服、工作鞋等劳保品,违规一次扣罚500元。2、厂检不合格,根据不合格项,每项扣200元。3、一次厂检达到优质标准的,奖励每台4**元。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甲方落款处盖有瑞翔公司的公章,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字及捺印。
上述协议签订后,**依约履行了电梯安装工程义务。2020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就案涉电梯安装出具《曳引驱动电梯(有机房)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自认瑞翔公司已支付电梯安装款11286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瑞翔公司签订《委托安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本案中,**依约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瑞翔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主***公司支付剩余电梯安装款75240元(188100元-11286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安装奖励费问题。《委托安装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一次厂检达到优质标准的,奖励每台4**元。本案中,**安装的涉案6台电梯已达到合格标准。故**主张安装奖励费2400元(6台×4**元/台),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委托安装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至今未向**支付剩余电梯安装款,**有权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计算方式本院调整为以752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保全费、保全保函费问题。因双方未就一方违约行为产生的保全费、保全保函费进行约定,且该两项费用并非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主**全费、保全保函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款75240元;
二、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52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安装奖励费用2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