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0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花园A区办公楼1002号、1003号、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3058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瑞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梓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