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王氏宏达洗染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9541号
上诉人北京王氏宏达洗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建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氏宏达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绳慧衡,被上诉人万泉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王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氏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关于万泉建设公司称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对其他商户减免两个月租金条款并不适用王氏宏达公司,对此我方不予认可,万泉建设公司在招商及签订合同时多次强调商铺门前道路会按时通车,双方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万泉建设公司与部分商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其曾以口头形式承诺过2018年6月竣工通车。根据法律规定,万泉建设公司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承诺,双方达成默示合同,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我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补充协议即证明万泉建设公司曾做出过口头形式的承诺,因此我方应获得同等补偿待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我方提起诉讼期间,我方照常支付费用,但万泉建设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未得到法律支持,万泉建设公司违背了契约精神。
万泉建设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王氏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王氏宏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万泉建设公司减免2018年度两个月租金21 92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2日,王氏宏达公司设立人绳慧衡与万泉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绳慧衡自万泉建设公司处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燕保·马泉营项目(暂定名)商业楼容慧路1号院10号楼一层x内x铺位从事洗衣经营活动,房屋建筑面积106平方米,租期5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交付标准为毛坯房,约定房屋交付日为2017年12月1日,最终以万泉建设公司书面通知为准,若迟延交付,租期顺延。王氏宏达公司享有60天装修免租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装修免租期内,王氏宏达公司无须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制冷费等。此外,双方还约定了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数额等。 签约后,双方参照约定履行。 2019年11月1日,万泉建设公司曾将王氏宏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并主张解除合同。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方案,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2019)京0105民初8633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王氏宏达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万泉建设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32 886元、物业费6628元、2018至2019年度供暖费4452元。” 调解书生效后,本案审理中,王氏宏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9日向万泉建设公司付款的转账凭据,分别付款13 058元、13 058元、13 058元。 王氏宏达公司另提交照片若干,证明涉案商铺门前道路自签约后一直处于修路状态,影响通行和房屋的使用。 王氏宏达公司提交案外人与万泉建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万泉建设公司已给与同地段的其他商铺免除两个月租金,故在本案中也要求予以减免。万泉建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王氏宏达公司、万泉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租约,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即应依约履行。现王氏宏达公司仅依据万泉建设公司与案外人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而要求同等对待地给与两个月的免租期,并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驳回北京王氏宏达洗染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王氏宏达洗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氏宏达公司起诉要求减免2018年度两个月租金,依据是万泉建设公司对同地段的其他商铺免除了两个月租金,并提交万泉建设公司与其他商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予以佐证,要求得到同样待遇。对此本院认为,王氏宏达公司要求减免两个月的租金主要是依据案外人与万泉建设公司所签补偿协议,但本案的双方主体并未就此事宜达成过一致,王氏宏达公司仅凭案外人的补充协议要求给予同样租金减免,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且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曾在2019年因交纳房屋租赁费产生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由王氏宏达公司给付万泉建设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32 886元,相较于合同约定已经减少了两个月租金。现王氏宏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减免两个月租金,并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王氏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审理中,王氏宏达公司提交录音材料,证明王建军曾与王氏宏达公司说到本案的问题,王建军亦予以承认。对此,万泉建设公司不予认可,称该录音仅为间断性整理,且并无原始载体。万泉建设公司提交欠费明细及照片,证明涉案道路已经修好。对此,王氏宏达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王氏宏达洗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夏
法 官 助 理   史晓霞 法 官 助 理   李宝霞 书  记  员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