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合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4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13号楼一层102内11。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亚蕊,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泉合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10号楼一层101内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北京京空铝合金厂)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泉合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合创公司)、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建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和公司的二审诉求,诉讼费用由万泉合创公司、万泉建设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审查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原判认定“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于合同的解除,本院认为不应归责于双方”,属于对案件重大事实漏审漏查。1.自合同签订开始至今,万泉合创公司、万泉建设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更没有通知***和公司,致使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处于消防不合格状态,甚至被无辜牵连消防不合格罚款。2.因为承租的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导致***和公司的餐饮许可证直至一年以后才勉强办下来,有一年多无法经营餐饮,同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3.2条约定,万泉建设公司负责租赁物业公共场所的管理,实际履行中却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属于根本违约。(二)一、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在合同解除情况下,不查明事实,判决***和公司给付万泉建设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租金及物业费并驳回***和公司其他请求等,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应当根据责任、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和公司和万泉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在本诉和反诉中均要求解除合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处理正确。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违约责任问题。(一)根据查明的事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主要原因系涉案房屋门前一直处于修路状态,长期放置围挡、**等,对***和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而***和公司在承租涉案房屋时门前即处于修路状态,且因修路以及执照办理手续、燃气开***等问题,双方曾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给予***和公司2个月免租期,即***和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对于涉案租赁房屋门前修路的情况属明知,且通过补充协议获得了一定补偿。依据工程概况,该道路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18日,至于后期修路围挡等状态的长期持续,并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且亦非万泉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能够控制或避免的事项,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和公司在此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亦系因合同履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双方均认为对方根本违约,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二)涉案房屋排风管道于每晚22时关闭至次日10时开启,***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此提出异议,且依据***和公司自述经营方式,该通风管道开放时间对其虽有一定影响,但亦基本可保证其经营。***和公司据此主张对方根本违约,不能成立。(三)关于营业执照办理迟延及燃气开***问题,双方通过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已经作出了处理,并给予了***和公司一定补偿。此后***和公司再主***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构成违约,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双方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和公司申请再审主***合创公司、万泉建设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致其一年以后才勉强办下来餐饮许可证、万泉建设公司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履行租赁物业公共场所的管理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和公司主张赔偿装修损失、经营损失及返还消防费用的问题。对于装修损失,因***和公司在本案中未就装修费用的支出提供有效证据,且一审审理中撤回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的鉴定申请,对装修损失数额现无法确定。二审法院据此告知***和公司可在具备条件后另行解决,处理正确。对于经营损失,合同解除并非万泉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违约所致,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万泉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和公司要求赔偿违约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并通过租金减免的方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并无不当。对于消防费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费用系应万泉建设公司、万泉合创公司的要求且向二公司交纳,***和公司该项请求缺乏合法依据。 关于***和公司应承担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的问题。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门前修路以及疫情对餐饮公司造成的影响等本案具体情况,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和公司支付的租金、物业费以及占有使用费标准均属合理裁量范围。 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和餐饮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