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3747号
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君。
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上海漕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建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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