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1207号
原告: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簧西街88号2幢4584室。
法定代表人:潘建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
负责人:区晓丹。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进公司)与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吉庆分公司)、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胡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互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立即支付互进公司工程款2175483.499元;2.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返还互进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3.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支付互进公司上述一、二项利息68164.76元(从2021年1月12日起算至2021年10月22日共计284天,2175483.499元×3.85%÷365天×284天);4.判令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支付互进公司后续利息(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时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5日,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共同向互进公司发送《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招标文件》,就其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进行招标,龙升吉庆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对工程造价及款项支付进行了规定。同年5月27日,互进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6月21日,互进公司递交《施工投标文件》,就龙升吉庆分公司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进行投标。2020年7月7日,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部经理靳一顺通过微信向互进公司发出《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互进公司为上述工程的中标人。2020年7月8日,在双方施工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互进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进场施工,并承诺近期签订施工合同。后互进公司在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下进场施工,并就完成的相应工程量提交监理公司及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审批查验。2020年12月18日,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通知互进公司暂停施工,后期何时开工等其通知确定。互进公司在2020年12月18日已经完成了中标工程量的95%。此后该项目工程一直处于停建状态,龙升吉庆分公司既未通知互进公司继续开工,也未支付互进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工程价款。2021年1月,互进公司要求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经该项目工程部经理、财务部、监理公司几方签字确认,同意支付互进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但龙升吉庆分公司一直未兑现该款项。2021年4月27日,互进公司通过挂号信方式向龙升吉庆分公司、监理公司、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发函,请求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龙升吉庆分公司在签收后一直未予回复。互进公司认为,其与龙升吉庆分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互进公司在中标后,按照其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龙升吉庆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向互进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互进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互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一份,证明2020年5月25日龙升吉庆分公司向互进公司发送《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招标文件》,就其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进行招标,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对工程造价及款项支付进行了规定的事实;
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互进公司为参与被告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招标,于2020年5月27日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三、《黄山徽府工程询标纪要》复印件一份、《施工投标文件》复印件一组,证明2020年6月20日龙升吉庆分公司就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招标中需要明确的内容向互进公司进行询标的事实,和互进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递交《施工投标文件》,就龙升吉庆分公司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进行投标的事实;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龙升吉庆分公司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微信向互进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互进公司投标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中标的事实;
证据五、《开工报告》复印件一份、《工程开工令》复印件一份、《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复印件一份、《工程联系单》复印件两组、《工程变更联系单》复印件一组、《工程签证单》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互进公司按照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进场施工的事实;
证据六、工程量报审报验表、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过程资料复印件一组,证明互进公司完成相应合同工程量后,将材料报送监理公司及龙升吉庆分公司委托的管理公司处审批,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徐金明、总监程敏飞、管理公司工程部经理靳一顺签字以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
证据七、工程量报审报验表、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过程资料复印件一组(增加工程量部分),证明互进公司按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完成增加的工程量后,将材料报送监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管理公司处审批,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徐金明、总监程敏飞、管理公司工程部经理靳一顺签字以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
证据八、《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互进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徽府一期修缮(商业)工程A1楼工程,请求监理公司检查验收,监理公司工程师在该报验表签字确认的事实;
证据九、审批材料一组,证明经互进公司、监理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委托的管理公司审定,确定互进公司于2020年7月8日进场施工,2020年12月中旬完成主体修缮,并同意先行支付互进公司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该审批材料由工程部经理靳一顺、预算部经理孙勇、总经理吕汉东、龙升吉庆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新民签字确认的事实;
证据十、银行回单复印件一组,证明原告为承建被告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垫付了工程款1559520.25元的事实;
证据十一、《结算文件》复印件一组,证明互进公司承建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经结算工程款为2175483.499元,其中中标范围内工程造价2085257.899元,新增工程造价90225.61元的事实;
证据十二、《关于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的有关问题的函》复印件一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一组、《国内邮政回执》复印件一组,证明因龙升吉庆分公司在互进公司完成相应工程量后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互进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龙升吉庆分公司、监理公司、管理公司发函,请求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十三、《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一标段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互进公司承建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一标段修缮工程(A1#楼及主入口)的已完成工程量鉴定总价为1887833.33元的事实和互进支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费65265元的事实;
证据十四、斜屋面工程量确认单、平屋面工程量确认单、主入口牌楼修缮工程量确认单各一份,证明鉴定机构核减了该部分工程量,减少工程价款为289509.84元的事实。
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互进公司提交的上述十四份证据,其当庭举证后,法庭进行了审核,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十一,系互进公司单方制作,其计算的结算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定,对证据十四,因该份证据经与其在第一次开庭举证提交的证据比对后,有事后补添内容,补添内容不予认定。
本院依据互进公司当庭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5日,龙升吉庆分公司就其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向互进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该招标文件中招标邀请载明:投标地点为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城大道与浦园路交叉口黄山徽府,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100000元。合同内容文本载明:1.工程内容为发包人所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需修缮部分(详见附件:一期修缮方案),发包人另行发包除外;2.合同工期为商业部分60日历天,住宅及其它部分180日历天(开始时间以开工令为准);3.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工程量在25日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告之日起10天内审查确认;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月度付款比列按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量的70%进行支付,当月度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结算完成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算,保修期满贰年后返还3%,满五年后返还1%,满八年后返还剩余的工程保修金;6.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载明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其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5月27日,互进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转账交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6月21日,互进公司递交《施工投标文件》,就龙升吉庆分公司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进行投标。2020年7月7日,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部经理靳一顺通过微信向互进公司发出《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互进公司为中标人。
2020年7月8日,在双方施工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互进公司进场施工,互进公司在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下立即进场施工,并完成中标工程量范围内(A1#楼及主入口)的大部分工程。2020年12月18日,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通知互进公司暂停施工,后期何时开工等其通知确定。此后该项目工程一直处于停建状态。
2020年12月16日,互进公司单方作出《结算文件》,工程价款为2175483.499元。2021年1月,互进公司要求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龙升吉庆分公司未支付。2021年4月27日,互进公司通过挂号信方式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寄出《关于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有关问题的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结算、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等。龙升吉庆分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截至互进公司起诉之日,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均未通知互进公司复工,也未支付工程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互进公司提出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的鉴定申请,经本院准许并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2022年3月25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一标段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总价为1887833.33元。互进公司支付鉴定机构鉴定费65265元。
另查明,互进公司垫付案涉工程款1559520.25元。
再查明,互进公司庭审中称,案涉项目的管理人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靳一顺、徐俊、孙勇、吕汉东、徐建斌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为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弘、程明飞、徐金明为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
本院认为,互进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虽未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之间的要约邀请和承诺即案涉工程《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结合互进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大部分工程量的客观实际,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由于龙升吉庆分公司在互进公司施工过程中通知互进公司停工,至互进公司起诉时仍未能复工,也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更没有在互进公司发函后予以答复,致使互进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承担违约之民事责任。对于互进公司要求支付其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因互进公司已完工工程尚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款的计算应以鉴定总价为基础,依照《招标文件》扣除5%质保金后确定,也就是说龙升吉庆分公司拖欠的应付工程价款为1793441.66元(1887833.33元-1887833.33元×5%),因此,互进公司的该部分诉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互进公司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和利率问题,因互进公司诉求主张的计算利息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依据不足,应调整为其向法院行使请求权之时即2021年11月4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互进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问题,因龙升吉庆分公司根本违约致互进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已造成损失,其理应予以退还,并支付互进公司自其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鉴于龙升吉庆分公司与龙升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且其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代表着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理应由龙升公司承担。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或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八百零四条、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793441.6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49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8元,由***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37元;鉴定费65265元,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11元,由***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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