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坚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金蔷薇幼儿园,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芳,园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互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金蔷薇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其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拒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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