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646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豫西农专南侧。
法定代表人:庄浩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迎利,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仲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