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795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豫西农专南侧。
法定代表人:庄浩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仲国。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绿之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治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