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虹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831执1877号
关于欣建生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0259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欣建生2114元。扣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执行费1504元后,实收案款686元(被执行人自愿给付迟延履行金76元)。
至此,本院(2019)苏0831民初29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