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盐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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