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8591号
原告: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1776C。
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小街2号3-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524433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普瑞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众城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希普瑞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普瑞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