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673号
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华路545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39L。
法定代表人:操露。
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88730754。
法定代表人:范超。
被申请人: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68691844H。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
被申请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大道经贸大楼。
负责人:**中。
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7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吴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