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6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华路545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39L。
法定代表人:操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88730754。
法定代表人:范超。
被申请人: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68691844H。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
被申请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大道经贸大楼。
负责人:刘建中。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赣03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龚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龚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固定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雪赞
审 判 员 刘雨姬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