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102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
被告: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华路545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3栋二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39L。
法定代表人:操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91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51弄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27482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荣诉被告江西世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工程公司)、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建设公司)、南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世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信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28日15时55分左右,原告在南昌市××新区碟子湖大道春晖路××号德众深度汽车养护中心安装店面画面时,被告开发、承建、监理、管理的红谷滩春晖园X栋X楼粘贴在外墙上的瓷砖掉下砸伤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当场晕倒,随即原告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继续治疗。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3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世源工程公司辩称:事发当天,是台风天气,瓷砖脱落属不可抗力;事发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帽,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恒信建设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标准进行施工作业,非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诉争的大楼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我方已经履行了国家关于建筑物质量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且本次事故发生在该项目保修期时间范围之外,即因为建筑物风吹雨淋而导致的外墙脱落,已经超出了施工单位的保修期限;原告医疗费过高,应以正式的医疗费发票为准;护理费未提交相应凭证,不应予支持;误工费标准过高;营养费无依据,不予支持;交通费请法院依法酌定。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为台风天气,风力4-5级,阵风达到8级,大量动车及高铁停运,不适宜室外登高作业。而原告在如此恶劣天气及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造成了自身的意外受伤责任不在被告***物业公司;原告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事发时所从事的登高作业事发时也并非为物业公司做事而是为雇主安装门头,且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在物业管理处进行报备;事发时只有原告与其雇主在现场,被告***物业公司不知情;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的是外墙脱落所导致,造成外墙脱落是因为台风外力影响及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春晖园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考虑到小区高层建筑类易发生高空坠落物伤人事件,事发前已经在小区各主要路口张贴小心高空坠物的警示标语,尽了物业企业应尽的安全隐患提示职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5时左右,原告在南昌市××新区碟子湖大道春晖路××号德众深度汽车养护中心安装店面画面时,被红谷滩春晖园1栋粘贴在外墙上的瓷砖掉下砸伤头部。随即原告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继续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8802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南昌市昌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另查明:红谷滩春晖园1号楼由被告世源工程公司承建,被告***物业公司系该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上述春晖园1号楼于2012月17日验收合格,外墙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再查明:事故发生当日为台风天气。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世源工程公司、***物业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企业信息、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门诊病历、门诊费发票、诊断报告单、CT报告单、照片、被告世源工程公司提交的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江南都市报关于台风报道、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份、照片、竣工备案表、建筑施工高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诉争大楼外墙装修工程已过质量保修期,故被告世源工程公司、恒信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原告未佩戴安全帽,在台风天气施工,其对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伤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80%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8802元,系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且均有相应的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因原告未住院,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800元,标准过高,本院确认为5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3000元,因原告未住院治疗,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260元,未举证,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确认的原告赔偿金额为医疗费8802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10302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8241.60元(10302元×80%),由原告承担2060.40元(10302元×20%)。被告世源工程公司、***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时有台风,瓷砖脱落系台风刮落所致,故对上述两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赔偿款824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南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