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089号
申请人:安徽安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顾恒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安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安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预交保全费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安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玥